富国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ETF联接A: 富国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发布日期:2024-08-22 18:24 点击次数:83
富国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A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
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富国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
基金简称 基金代码 019260
动 ETF 发起式联接
富国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
份额简称 份额代码 019260
动 ETF 发起式联接 A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3 年 09 月 12 日 基金类型 基金中基金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交易币种 人民币
任职日期 2023 年 09 月 12 日
基金经理 田希蒙
证券从业日期 2017 年 05 月 22 日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与业绩比较基准相似的回
投资目标
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均
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
含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
票)、存托凭证、债券(包含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
券、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股票期权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
投资范围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9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
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
调整。
本基金以目标 ETF 为主要投资标的,方便投资者通过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本基
金并不参与目标 ETF 的管理。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
主要投资策略
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常范围的,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当标的指数
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
份股进行调整。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目标 ETF 投资策略、成份股、备选成
份股(均含存托凭证)投资策略、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存托凭证投资策
略、债券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国债期货投资策略、股票期权投
资策略、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详见法律文件。
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95%+银行活期存款
业绩比较基准
利率(税后)*5%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
风险收益特征
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将承担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注:详情请阅读《招募说明书》中“基金的投资”章节的相关内容。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注:截止日期 2024 年 06 月 30 日。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A 份额)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
图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3 年 09 月 12 日。业绩表现截止日期 2023 年 12 月 31 日。基金过往业绩
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费用类型 金额(M)/持有期限(N) 费率(普通客户) 费率(特定客户)
M<100 万 1.2% 0.12%
申购费(前端) 100 万≤M<500 万 0.8% 0.08%
M≥500 万 1000 元/笔 1000 元/笔
N<7 天 1.5%
赎回费
N≥7 天 0
注:以上费用在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特定客户的具体含义请见《招募说明书》相关
内容。
(二) 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费用类别 年费率/收费方式 收取方
管理费 0.50%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
托管费 0.10% 基金托管人
审计费用 13,000.00 元/年 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 37,500.00 元/年 规定披露报刊
注:以上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托管费。本
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
为基金整体承担的年费用金额,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年费用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
定期报告披露为准。除上述费用外的其他运作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费用与税收”
章节。
(三) 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注: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上表所示。基金管
理费率、托管费率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
引发的信用风险,指数化投资的风险,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带来的风险,以及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
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1、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为目标 ETF 联接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因此,本
基金将面临例如目标 ETF 的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目标 ETF 特有风险(包括目标 ETF 投资于境内外
市场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退市风险、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套
利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及投资特定品种的投资风险等)
、目标 ETF
的技术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的指数化投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成份股停
牌的风险和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若进行相关投资可能面临投资风险包括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
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
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
接的影响。
本基金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不同,采取保证
金交易,风险较现货市场更高。虽然本基金对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仅限于现金管理和套期保
值等用途,在极端情况下,期货市场波动仍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良影响。
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
险和信用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
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可能面临风险包括杠杆风险、强制平仓风险、授
信额度风险、融资成本增加的风险和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的风险等。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流动性风险,指面临
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2)信用风险,指证券
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指
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4)其他风险,如宏观政策变化、证
券市场剧烈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事件、交易对手方违约、业务规则调整、信息技术不能正常运
行等风险。
本基金存在着无法存续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
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基金资产可投资科创板股票,若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二) 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与本基金或基金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将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
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定期公告等披
露文件。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llgoal.com.cn),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